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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国企老总限薪 绩效差最高降50%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5-08-31 11:42:10
  同时,中央也明确,由组织任命、有行政身份的,就不能再拿市场化的薪资,其薪酬应参考国家相应级别的公务员薪酬和国企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后决定。
  降薪不涉及企业中层及以下员工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曾表示,企业内部职工的分配还是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由企业自主决定。“国企应该完善激励约束制度,合理拉开内部分配差距。改革不能对国企内部职工不加区别地层层降薪。”
  在此次各省出台的改革方案中,都明确规定国企高管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挂钩,湖北省还提出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情况下,企业高管不能涨薪。但降薪是否会影响到企业的积极性,是否有企业借薪酬改革对员工降薪?
  记者了解到,此次地方国企负责人薪酬改革的对象是由组织任命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及其他副职负责人,因此降薪不涉及企业中层及以下员工。
  同时,据广东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透露,除了对省属企业领导人员、集团本部等收入相对较高人员的薪酬“限高”之外,也会对一线员工收入进行“提低”,确保收入分配向一线企业和基层员工倾斜。
  “薪酬分配市场化、透明化才是改革核心所在,薪酬分配向一线劳动者倾斜应成大趋势。”许光建表示。
  专家观点
  须对企业高管收入全口径监管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认为,在此次改革中,规定了企业高管的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但其薪酬除了这三部分外,还有很重要的一部分包括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
  “要堵住改革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漏洞,就必须统一监管规范好三项工资和其他福利性待遇这两部分,实现全口径的监管。从而使国企负责人的激励约束机制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更好发挥功效。”苏海南介绍。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许光建表示,除职务消费外,长期形成的国企高管的隐性福利也需要在这次改革中进行规范。“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国企高管的因公接待、出行和职务消费等问题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规范。未来,国企可参照机关公开‘三公经费’的方法,公开其高管的消费和福利收入。”
  同时,许光建也表示,除组织任命的高管,一些具有竞争性质的企业,选聘市场化的管理人员,其工资待遇还应当给予董事会更大自主权。“但有一条,就是福利待遇拿到台面上说清楚,一是一,二是二,规定了,就不能再有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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