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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第一案:患者起诉监护人和院方获准出院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7-08-08 16:04:15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徐为多次表示,经过治疗精神状况已经稳定,自己能够出院。而青春康复院方面坚持称,徐为要出院必须得到其监护人徐兴的同意——2008年,父亲去世后,其所在居委会指定徐为的大哥徐兴为监护人。

  徐兴却一直不同意。2013年5月6日,徐为以“侵犯人身自由”起诉徐兴和青春康复院。

  徐为试图通过司法途径使自己合理合法地出院,但均以失败告终。实际上,按照青春康复院方面的说法,只要徐兴同意,康复院就答应放人。然而在一次康复院组织的协调会上,徐兴当众表示:“他最好不要出来。”

  2015年,在最终判决前,法院走访了徐兴、徐为生母、徐为二哥以及其所在居委会的干部,由于后3者均表示无力在徐为出院后进行“监护”,承担不了监护人的责任,徐为只能在众人的“安排”下继续住院。

  “经司法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法院不支持徐为诉求的主要依据。实际上,《精神卫生法》第44条规定,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但原审法院认为,徐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属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若要出院需征得监护人同意。

  2015年4月1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徐为败诉,二审维持原判,再审申请也被驳回。

  “你不能因为一个人不是自愿住院,就说他不能自愿出院吧?”徐为辩护人律师杨卫华曾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这种认定并不妥当。

  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直到今年7月30日,律师杨卫华在微博发布消息称,司法鉴定已经通过了对徐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经友好沟通青春康复院同意徐为自行办理出院手续,但代理律师必须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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