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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巩义恒星科技董事长谢保军、焦会芬夫婦离婚 焦会芬分到股权5亿元

来源:家族企业杂志  发布时间:2018-02-09 19:13:02

2018年,第一起天价离婚案来啦!

1月20日,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科技)发布两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根据相关财产分配方案,恒星科技董事长谢保军与其配偶焦会芬解除婚姻关系,并约定相关财产分割方案,谢保军先生拟将其直接持有的1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96%)公司股份转至焦会芬女士名下的权益变动行为。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截图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恒星科技的控制权发生变化。谢保军持有恒星科技265,927,345股公司股票,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而焦会芬则持有恒星科技1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96%)。

按照目前市值5元/股,本次焦会芬所分到股权正好价值5亿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焦会芬将继续按照谢保军做出的相关股份锁定承诺履行义务。

 

谢保军1962年出生于巩义康店镇焦湾村,从最早5分钱一块的冰棍开始起,后转型做丝钉。1995年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他成立了巩义市恒星金属制品厂,乘农村电网改造的工程东风,迅速成长为行业龙头,并最终在2007年成功登陆资本市场,成为当年河南省的第一家。

其前妻焦会芬,网上并没有公开的资料,只是恒星科技2011年的年报显示,她曾经担任过巩义市恒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但在恒星科技2016年的年报中,已经找不到焦会芬的名字,在国家工商信息查询系统里面也找不到巩义市恒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天价离婚”如何不影响公司经营?不要等到诉讼公堂!

波澜壮阔的A股市场从来不缺乏天价离婚案,高净值人群该如何应对离婚所带来的一系列财产分割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避免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损害?

根据最新的数据调查显示,中国的离婚率日趋上升,而其中40岁至50岁的人群已经占到相当高的比例。在这一群体中,不乏很多“创一代”和高净值人士,对于这一年龄层次的人而言,在经过前期的打拼之后已经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股权为其名下众多财产形式中最为显著和重要的财富形式。因公司股权的分割相较于房产、存款等财产形式有其特有的复杂性,所以分割过程中也存在更多的难点和争议焦点,如何巧妙地进行分割并最大限度地实现持股人的利益,以及竭尽所能减少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损害。

提到股权分割,目前为止被广为提起的最典型的教材当属土豆网CEO王微和前妻杨蕾离婚的案例了。土豆网原作为国内首屈一指的视频门户网站,本来已经准备在纳斯达克上市,但因王微与妻子杨蕾陷入离婚大战,杨蕾一纸诉状将王微诉至法院,并申请将王微名下的股权冻结,不仅使得纳斯达克上市的钟声未能如愿敲响,导致土豆网错失发展良机,最后更是被竞争对手优酷所收购。由此可见,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或高管的离婚案件中,对于股权分割处理稍有不慎,带来的可能就拖累公司发展、个人财富亦随之覆灭的严重后果。   

有这样一句法律谚语:诉讼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这句话用在离婚案件股权的分割中,同样合适。如果夫妻双方在事前能建立预防机制,事后能够及时进行救济处理,那么完全有可能无须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问题。具体来说,根据婚姻和公司运营的状况分为两个阶段: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事前预防,就是在感情出现矛盾前,或者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已经从财富安全的角度,对婚姻财产安排和公司股权做好相应的架构设置,建立预警方案,对个人、对公司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事后救济,顾名思义,就是在感情发生危机乃至需要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在缺乏上述事前预防的前提下,对股权分割进行妥善的分配处理,从公司控制权和利益分享的角度找到平衡,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实现平稳过度。

事前事后两套路:未雨绸缪法与亡羊补牢法

关于事前预防,目前国内最为成熟运用的工具是夫妻财产协议,法律依据系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财产协议,可以在婚前签署,称为婚前协议;亦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署,则称之为婚内协议。无论是婚前协议,还是婚内协议,均需以书面形式存在,夫妻财产协议生效之后,双方的婚姻财产则由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变更为约定财产制,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近年来,随着家族信托在国内的兴起,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风险隔离功能,对于因婚变对家族财富尤其是家族企业的影响和冲击可以有效的建立防范机制。

《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至于事后救济,即夫妻双方发生情变或者婚变时,在考虑公司利益和双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上,对夫妻共有股权的分配作出合理的配置,这是需要大智慧。抛开是非对错恩怨情仇且不论,能在专业法律人士的建议下和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认识到对公司利益的保护即是对自己个人财产的保护,便为事后救济方案的建立提供了实施的可能性。  

在这方面,我们不得不提到龙湖地产吴亚军与其前夫蔡奎的离婚案件。夫妻双方在意欲分道扬镳的同时,也对双方名下的财产做出了妥善的安排,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前,利用家族信托分别持股的模式,将夫妻共有股权一分为二,并且对公司的管理控制权等方面进行了合理的设置安排,确保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公司成功上市之后,二人宣布正式离婚。虽然导致吴亚军女首富的称号易主,但是显而易见的好处是,夫妻双方的离婚,股权的分割,并未对龙湖地产公司股价和持续经营产生实质的影响。

吴亚军

此外,夫妻离婚利用“有限合伙”工具进行夫妻股权的分割,实现双方对企业股权利益分配和公司控制权的平衡,亦不失为一种事后救济的较好方式。2016年充斥在媒体各大头条的周亚辉与李琼“天价”离婚案,虽然,周亚辉在昆仑万维的股份经此离婚一战大大减少,但是,其仍然可以通过作为盈瑞世纪的普通合伙人间接控制200,408,085股股份,而李琼作为盈瑞世纪的有限合伙人仅获得享有上市公司昆仑万维的70,543,646股股份的收益分配权。同时,包括李琼直接持有的昆仑万维207,391,145股股份,其均对之前股份锁定承诺的进行确认,从而保证了公司股价不会因双方的离婚财产分割而出现大的波动,不会对公司的实质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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