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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9-02-15 14:17:05

    据财政部官网,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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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政策明确了适用范围:

  对于医疗机构: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于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二)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此外,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养老机构的免增值税政策影响广泛,间接影响到全国几亿人的养老。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每年税前扣除最多1.2万元 

  而2018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随后2018年5月1日正式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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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政策简单来说,就是买养老险可延迟纳税,保费可以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等到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年税前扣除最多1.2万元。 

  具体而言,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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