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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墓使用年限20年”说法有误

来源:中青在线  发布时间:2016-04-10 21:04:01

       中青在线北京4月1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3月底,《北京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以下简称规划)印发,规划提出,今后,北京市的公墓不再新建传统墓碑,对于租用合同到期的传统墓穴原则上不再续租,并且将对不再续租的墓穴给予奖励。

 

 

 

 

  “这一对到期墓位不再以传统形式续租的规定,是促进殡葬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新举措,在全国具有领先示范意义。”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殡葬管理处负责人今天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

  据介绍,我国目前的公墓有两种,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城市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是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中的非耕地,一般是在荒山上建造,不用花钱购买;城市公墓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前者主要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存放骨灰的场所,后者允许市场资本经营。

  除了墓地价格,近年来,有关墓地使用年限的问题备受公众关注。2011年清明节前夕,山东青岛等地一些陵园表示将对超过20年使用期限的墓地续收管理费,许多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各地对于公墓使用期限的规定如何?一般都是20年吗?收费标准如何?到期续交后还能续多久?按第一次缴费的价格续交吗?全国其他地方是否出台了类似北京这样的政策?

  记者检索相关法规规章后发现,民政部部颁规章《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并未对公墓使用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了“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1998年国办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在各地殡葬管理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均有对墓穴使用年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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