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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息烽县:丈夫5年向情人转账58.9万元,妻子起诉“还钱”,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来源:贵州息烽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05 10:51:08

丈夫背着妻子给情人转账589022.31元,妻子能通过法律手段将这些财产要回来吗?

据息烽法院微信号12月4日消息,近日,息烽法院就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5年里,男子给情人转账58万余元

原告贾某与被告黄某及第三人郭某赠予合同纠纷一案中,贾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与黄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至2023年,郭某以微信转账等方式赠与黄某财物共计589022.31元,其间,黄某通过微信向郭某转账和退还转账共计208915.39元。

贾某认为,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息烽法院判决郭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黄某返还被赠与的财产共计380106.92元。

息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贾某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账单中具有特殊含义的“52” “520” “521” “1314”等特殊数字的金额,以上证据及庭审意见可以认定郭某与黄某是基于婚外情产生的暧昧关系。

郭某赠与黄某钱款的行为,发生在其与贾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郭某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也未征得财产共有人同意,系基于在婚外的不正当关系,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而且严重侵害了贾某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无效。

贾某诉请确认郭某赠与黄某财产的行为无效,向黄某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有据,法院支持贾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般的处分权。

无论男女都应该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这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势必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息烽法院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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