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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余部法律法规难治渤海污染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发布时间:2016-09-25 22:37:38

  国家海洋局烟台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姜军成说,我们平时也感觉到,河流来水水质有明显改善,比如小清河,这是山东河流污染的典型代表,现在已经好很多了。但是按照海洋近岸功能区水质要求指标监测,小清河入海口位置的水质还是不能达标。

  一些专家认为,标准体系不一,很难反映污染治理成效,也不利于协同治污。“单纯看达不达标不能反映出污染的趋势,比如原来超标100倍,现在超标5倍,同样都是不达标但程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可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虽然你那里有很大改观,但在我这里看还是不达标。”包景岭说。

  此外,业内人士表示,京津冀区域排污收费标准不统一也给渤海湾水污染治理效果造成一定影响。北京排1吨污水收9元,天津收7元,而河北收1元。这种价差除了造成不公平竞争外,还会让一些企业转移到河北,然后排污认罚,从而影响环渤海污染整体治理的实际效果。

  以新理念推进渤海污染防治

  采访中记者发现,基层管理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渤海污染的问题痛心疾首,普遍认为已经迫在眉睫,也对多年治污而没有实际效果感到非常着急。他们认为,应当反思目前在理念和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用新理念新方法治理渤海污染——那么多法律法规管不住渤海污染,可能一部就够了;数个“国家级行动”实际效果不彰,转变治污思路可能会立竿见影;部门权力分割、地方各自为政对污染问题无能为力,把权力和责任集中可能就有招了。

  首先是要出台专门法律。从国际经验看,一些封闭性海域环境保护的立法,大都经历了从一般法到专门法,从临时措施到永久措施的过程。如日本《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美国《五大湖环境恢复法》。

  凌欣认为,有必要对渤海进行专门立法,给予特殊保护——根据其自然环境特点、环境问题特点进行专门立法。立法调整的事务范围不仅是污染防治,还应包括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等几个方面。“渤海生态建设统一立法要建立在破除各部门、各级政府‘利益坚冰’的基础上,需要下定决心,强力推进。”凌欣说。

  其次,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目前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第一个方案是做实现有沟通合作机制。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王琪表示,目前涉及到渤海环境管理的政府间合作会议主要有渤海环境保护省部际联席会议和环渤海区域合作市长联席会等,为强化其在渤海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建议提高会议的制度化程度,提高联席会议的专业化程度。

  第二个方案是设立新的管理机构。凌欣等表示,如何实现协同治理就是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需要设置渤海环境保护的专门机构来来强化渤海区域海洋管理的执行力,比如渤海综合管理委员会,主要开展海域、海岸带和近岸陆域一体化管理,实现规划统一、执法统一、产业布局统一。

  再次,切实转变渤海周边产业发展和污染治理思路。王琪表示,无论是《渤海综合整治规划》还是《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是以渤海作为整治的对象,被动地追随污染源,采取末端治理的方式,导致海洋、环保等部门关注了各种污染源却忽略了污染源背后的人的行为。

  专家认为,实际上渤海环境整治行动除了对已污染的渤海提出治理措施外,更重要的内容是对人的管理,对开发利用渤海的行为进行规范,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达到对渤海环境的整治,让渤海污染整治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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