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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一员工操作他人账户违规炒股 被罚没37万元

来源:新浪财经  发布时间:2018-07-13 18:25:24

  新浪财经讯 近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了对中信证券员工姚逸宇的行政处罚决定,其在中信证券工作期间,作为证券从业人员,通过操作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

  决定书显示,2014年3月4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姚逸宇决策并操作“童某颖”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账户盈利185,086.96元。最终被广东证监局罚没37万元。

  详情如下:

  当事人:姚逸宇,男,1988年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姚逸宇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姚逸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2年2月23日至2017年11月30日(调查日)期间,姚逸宇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4年3月4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姚逸宇决策并操作“童某颖”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账户盈利185,086.96元。

  调查过程中,姚逸宇能积极配合调查。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执业资格证书、工资社保发缴记录、相关账户交易数据、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姚逸宇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当事人提出,涉案交易期间,其与童某颖均有操作该账户,请求酌情处理。

  经复核,我局认为:综合交易资金来源、账户下单委托地址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姚逸宇在涉案期间主要决策并操作“童某颖”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违法事实。对当事人提出的其他合理请求,我局已酌情考虑。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姚逸宇违法所得185,086.96元,并处以185,086.96元罚款,上述罚没款金额合计370,173.92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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