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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注民营企业家司法权益 黄光裕案再审或迎转机

来源:中国经营网  发布时间:2018-11-20 22:02:10

 中央关注民营企业家司法权益 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再审或迎转机

  本报记者 屈丽丽 北京报道

  张文中、顾雏军等冤错案的平反正为很多身在囹圄的民营企业家带来希望。

  不仅如此,11月15日晚,最高检发布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11个执法司法标准。其中一项标准就是“如何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最高检强调,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不得不让人们想起10年前进入司法程序、8年前进行宣判的黄光裕案,作为草根企业家,黄光裕曾经创造了中国零售业的传奇,但同时也因为风口浪尖时的锒铛入狱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黄光裕因为非法经营罪这一“口袋罪”获刑8年,一度引发了国内法学家在学术上的辩论与探讨。

  就在最高检司法标准发布的第二天,11月16日,中关村(7.650-0.74,-8.82%)(000931.SZ)股价从每股7.84元一路涨停至8.62元。“这一方面有可能是科创板带来的利好,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因为最高检发布的司法标准中对罪与非罪的界定有可能给黄光裕案提供一个纠错的机会。”来自券商的分析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对于后者的可能性,本报记者向一直为黄光裕家族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的李默律师求证,李默告诉记者:“黄光裕案件中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错误问题确实已经申请提起再审,并已于2016年7月收到再审受理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黄光裕非法经营罪的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扩大化’的问题,把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作为非法经营的行为,这一做法带有那个时代的特殊‘烙印’,包括陈兴良教授在内的法学家都对这个问题进行过分析,现在中央一系列的文件对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目前黄光裕案已提起再审,是时候对问题给予解决了。”

  两年再审没有结果

  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2亿元;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

  宣判后,黄光裕认为自己不构成内幕交易罪和非法经营罪以及罚金过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黄光裕三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没8亿元人民币的判决维持不变。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申诉(或申请再审)成为改变判决的一个重要路径。如开头所述,2016年7月,黄光裕案收到了再审受理通知书,再审主要针对的就是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错误问题。

  然而,据知情人士透露:“迄今为止,再审案件受理已经两年,但一直没有进展。”

  而这两年,正是中国法治发展最为迅速的两年,大力度的反腐以及官场除恶极大地改善了国内的司法环境。“黄光裕案件是周永康错误思想主政中央政法委时判决的,存在一些人为的干预,而现在司法环境已经大不相同,这无疑为黄光裕案提供了改判和纠正的机会。” 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不仅如此,舆论对这个事情也比较关注,媒体不断炒作,这也意味着社会期盼黄光裕回来重振国美。”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记者查询百度指数的数据显示,就在今年11月份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文件颁布的几个重要时点,黄光裕的关注指数一度出现峰值,比如在11月4日和18日分别达到159万和141万(1585799和1411161)。

  “非法经营罪”存疑

  如前所述,对于黄光裕案件中的“非法经营罪”判决,一直以来都是刑法学界探讨的重要问题。

  2015年第1期《刑事法判解》刊载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的文章《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刑法评价——黄光裕案与刘汉案的对比分析》,陈兴良在文章中指出:“刘汉案的二审判决虽然是以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营利目的为由认定其不构成违法经营罪,但实际上也否定了单纯的买卖外汇行为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而确认了只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倒卖外汇行为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阮齐林告诉记者:“回顾一下黄光裕案与刘汉案,不难发现,两个案件的事情基本相同,都是通过地下钱庄偿还赌债的行为,但却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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