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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梅继续限制举牌方股东权利 未获司法支持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6-07-05 12:27:32
(34.870, 0.03, 0.09%)也收到了相关判决。根据公司6月22日发布的公告,对举牌方京基集团诉康达尔剥夺京基集团方面股东法定权利的董事会决议无效一案,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京基集团的大部分诉请。

  综合上述情况,从司法救济角度而言,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以超比例持股未披露为由限制举牌方基本股东权利,获得司法判决支持的可能性不大。*ST新梅7月4日披露的一审判决书其实已经做出了相关论述。法院结合我国《证券法》第86条及第121条的相关规定认为,违反大额持股信息披露义务而违规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并不属于《证券法》应确认交易行为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对举牌方持股的合法性予以确认。

  至于兴盛集团提出的限制“开南帮”股东权利的诉请,上海市一中院认为,结合上述论证,在交易行为有效的前提下,持股被告的股东权利是否应当受限,这关系到被告是否已经完成了被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问题的认定。

  对此,法院根据《证券法》第213条规定以及宁波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被告方已缴纳罚款的行为指出:迄今为止,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并未进一步责令被告之一的王斌忠或其他被告改正其他违法行为,或要求其进一步补充信息披露,故对兴盛集团提出的“根据行政处罚决定的结果,各被告的改正行为尚未完成”的诉称意见,因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难以采纳。

  综合看,上海市一中院认为,兴盛集团以被告违法交易行为(自始)无效及各被告尚未完成行政处罚责令改正事项为由,要求限制持股被告行使股东权利及处分股票权利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如何提高“蒙面举牌”违规成本成关键

  “我个人对这个判决是支持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向记者表示。但他亦同意,目前违规举牌所承担的违规成本的确较低,的确可能造成“违规举牌”多发。他同时表达了个人观点:“在现有规则下,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可以是提升其违法成本,也可以是放松,即取消5%的信息披露义务,我个人倾向于后者。”

  不过在A股市场上,持有前一种担忧的还是大多数。从现实层面而言,在*ST新梅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公布时,就有业内人士在第一时间表示担忧:未来违规举牌偷袭大股东控制权的行为或愈演愈烈。

  根据立法的精神,确立控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其目的主要包括:一是为了便于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及时了解该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二是为了确保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防止操纵证券市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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