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A股价重挫 跌破宝能系基金广钜2号平仓线?
来源:新浪财经 发布时间:2016-07-20 19:52:06
据报告内容,万科指出九个资管计划披露的合同条款存在重大遗漏,钜盛华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并未披露资产管理人、优先级委托人、劣后级委托人、托管人在资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以及资产管理计划的预警、补仓、平仓机制的运作程序及后果。
控诉二:九个资管合同属于违规的“通道”业务
万科指出,九个资管计划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通过“一对多”专户开展通道业务。《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切实履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职责,不得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通道业务。
据钜盛华披露信息和万科了解的情况,九个资管计划的合同约定万科A股为唯一投资标的,约定投票表决权归钜盛华,约定任何投资建议均应由钜盛华下达,管理人不得擅自就《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委托资产进行任何投资操作。管理人买入万科A的数量和时点完全听从钜盛华的指令,甚至有的管理人将交易系统直接外接给钜盛华(可通过下单IP、交易系统记录查证)。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钜盛华将九个资管计划定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钜盛华)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于公开承认了九个资管计划的通道业务性质。
控诉三:九个资管计划不具备让渡投票权的合法性前提
据万科了解,九个资管计划的补充协议约定,只有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表决权可以按照钜盛华的要求进行投票。如前所述,九个资管计划未能遵守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与钜盛华的合同约定和买入万科A股的过程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不是适格的上市公司收购人,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因此,根据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也不得将所持万科股票的表决权让渡给钜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