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神股份告证监会胜诉 律师宋一欣:投资者应做好索赔准备
来源:新浪财经 发布时间:2016-07-22 20:24:23
律师宋一欣: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应为民事赔偿诉讼作好准备
律师宋一欣对风神股份的案件评论如下:
1.应当积极肯定风神股份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做法,风神公司把司法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依法监督证监会行政行为的行为,应予支持,也希望河南证监局若不服一审判决,应提起上诉,用司法手段维护行政监管机关的合法权益。
2.就郑州中院对该案的判决,我个人认为,重大遗漏也是虚假陈述的一种,不能由此推导出不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事实上,风神在听证期间是承认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的,动机故意与否,虚增或虚减利润的合并与否(这本身是虚假记载,也是虚假陈述的一种),不影响虚假陈述行为的存在,由于在二年年报中已作披露,其行为不应属于“不存在的事实”,是否应当处罚,应依据《证券法》规定的重大性的认定标准,符合重大性标准即是受实质性影响。
该判决书认为,“……涉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未有投资者损失之情形,至本案诉讼时也未有投资者主张损失之情形。”这不符合事实,当时已有投资者起诉风神股份,已要求虚假陈述民事赔偿。
3.风神股份公告:“鉴于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对此,本律师补充一句,鉴于风神股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效力待定,权益受损的风神股份的投资者,应关注该案件的进展,为今后可能发生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作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