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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出台新规:干部因环境损害免职2年内不得升迁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
  ●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
  ●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责:
  ●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
  ●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
  ●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如何追责?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
  ●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盘点
  近年环境事故如何问责?
  回顾近年重大环境事故问责情况,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被视为标志性事件。不过,这起事件被问责的也仅限于环保系统官员,时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的解振华引咎辞职,并未涉及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层面的领导。
  记者梳理近五年发生的福建上杭县紫金山金铜矿“2010·7·3”重大水污染事件、中石油“7·16”输油管道爆炸(2010年)、贺江水体污染事件(2013年)、西江支流水污染事件、千丈岩水库污染事件(2014年)、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2014年)6起较为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发现问责官员多为环保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官员,地方政府党政主要领导被问责者不多。
  上述6起环境事件中,上杭县紫金山金铜矿“2010·7·3”重大水污染事件、西江支流水污染事件、千丈岩水库污染事件这3起,被问责的都是环保系统官员。其中,上杭县环保局原局长和副局长,肇庆广宁县环境保护局原局长欧阳杰、副局长彭广华(西江支流水污染事件),均被追究刑责;恩施州环保局局长、湖北省建始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长被免职。
  中石油“7·16”输油管道爆炸事故,时任中石油董事长、党组书记的蒋洁敏,被处以警告;时任中石油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的李新华、廖永远,受记过处分;时任中石油股份公司副总裁刘宏斌、中石油股份公司安全总监贺荣芳行政记大过处分。
  贺江水体污染事件,则追究到了地方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贺州市副市长闭海东、夏振林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今年处置的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则追究到了地方党委的责任。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共有14名国家机关工作人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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