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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市清河区委书记、市人大副主任王海平用财政资金购买虚假外资获刑五年



来源:江苏省纪委  发布时间:
  王海平,男,1961年3月生,汉族,江苏淮安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淮安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履历
 
  1980年09月--1982年06月 就读于江苏省淮安师范学校普师专业学习;
  1982年08月--1985年08月 任江苏省淮阴县实验小学教师;
  1985年08月--1989年07月 任江苏省淮阴县教育局教研室教研员;
  1989年07月--1990年06月 在江苏省淮阴县教育局秘书股帮助工作;
  1990年06月--1995年01月 任江苏省淮阴县委组织部干事、组织员、基层组织科副科长、科长(期间:1994年3月明确副科级);
  1995年01月--1996年01月 任江苏省淮阴县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
  1996年01月--1997年09月 任江苏省淮阴市委组织部办公室干事、副科级组织员、副主任;
  1997年09月--1999年12月 任江苏省淮阴市委组织部研究室主任;
  1999年12月--2001年03月 任江苏省淮阴(安)市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
  2001年03月--2001年09月 任江苏省淮安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办公室主任;
  2001年09月--2002年11月 任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
  2002年11月--2003年11月 任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党组副书记(正县级);
  2003年11月--2004年03月 任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委副书记、常务副区长、党组副书记;
  2004年03月--2011年06月 任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委副书记、区长、党组书记;
  2011年06月--2015年01月 任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5年01月--2017年11月 任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11月6日,江苏省纪委“清风扬帆网”通报称,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海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通报称,经查,王海平“在完成外资引进任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用财政资金购买虚假外资造成损失”。
  如此说法在各级纪委关于落马官员的审查情况通报中系首次。
  在此之前,2016年9月,曾刊发报道《江苏淮安招商引资作假链条:31家基层政府涉嫌买30亿外资》,对一些干部用财政资金购买虚假外资等乱象予以披露。
  公开资料显示,王海平出生于1961年,曾长期在淮安下属区县工作。
  2004年3月,王海平出任淮安市清河区区长,2011年就地转岗清河区委书记,直到2015年调任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海平在清河区担任党政主官长达十一年。已于2016年底落马的肖本明(曾任淮安市委常委、秘书长),曾于2005年至2011年间担任清河区委书记,和时任区长王海平长期搭班。
  王海平在外资引进过程中的弄虚作假,部分细节可追溯到2012年左右,也就是他刚刚接棒肖本明出任清河区委书记时。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2年左右,被告人黄某某等,曾“利用淮安市境内某些地方政府部门急于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心态”,通过他人组织境外美元,以招商引资投资款的名义汇入政府指定的企业账户,注册验资后,在政府或相关企业协助下立即以支付工程款、设备款等名义申请银行结汇成人民币,再相继转入被告等人指定的账户。被告人从而按相应比例收取好处费。
  其中,在2012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黄某等人曾为清河区下属三个街道的三家公司,从香港以投资名义汇入近两千万美元,共收取手续费三百余万人民币。
  目前,数十名被告人已不同程度地获刑。
  除了在完成外资引进任务中弄虚作假,江苏省纪委通报中称,王海平还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等等。记者注意到,在对肖本明的“双开”通报中,上述两条同样存在。
  江苏省纪委表示,依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王海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款物予以收缴,其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18年7月20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海平受贿案,认定被告人王海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王海平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海平利用担任淮安市清河区区长、中共淮安市清河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拆迁、项目开发、股权转让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25万元。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王海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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