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县县委书记、马鞍山市政协副主席刘殊获刑15年
来源:安徽省检察院 发布时间:
12月12日,安徽省滁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鞍山市政协原副主席刘殊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一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退出的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挪用公款未归还的人民币290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滁州市检察院指控:刘殊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共计人民币3315.2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人民币4400万元供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2900万元未退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7.975万元、7000美元,其中索贿人民币8万元,应以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刘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刘殊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事实,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受贿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出受贿全部赃款,且其挪用公款中有1500万元在案发前已退还,依法对其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受贿罪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刘殊当庭表示不上诉。
刘殊,男,汉族,1962年8月出生,安徽怀宁人,1983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曾任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2018年8月,刘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9年1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1979.09—1983.08 安徽工学院学生1983.08—1984.11 马鞍山市铸造厂技术员1984.11—1986.04 马鞍山市铸造厂副厂长1986.04—1987.04 马鞍山市机械工业局团委副书记1987.04—1987.06 共青团马鞍山市委工作人员1987.06—1991.11 马鞍山市经委企业管理科副科级办事员1991.11—1995.05 马鞍山市经委企业管理科副科长1995.05—1996.09 马鞍山市经委(经贸委)企业管理科科长1996.09—1999.08 马鞍山市经贸委副主任1999.08—2002.11 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政府副区长2002.11—2006.05 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委常委、副区长(其间:2003.02—2004.07参加江苏省委党校行政管理专业研究学习)2006.07—2009.10 马鞍山市委台办(市政府台事办)主任2009.10—2013.02 马鞍山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3.02—2013.03 马鞍山市商务局局长、和县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候选人2013.03—2013.07 和县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代县长2013.07—2014.01 和县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2014.01—2018.01 和县县委书记2018.01—2018.03 马鞍山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和县县委书记2018.03—2018.12 马鞍山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安徽省第十届党代表,马鞍山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马鞍山市第九届市委委员、党代表,马鞍山市第十届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