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市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自治区民宗委副主任玉石受贿被公诉
来源: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发布时间:
广西检察机关依法对玉石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玉石(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玉石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玉石,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宁铁路运输分院起诉指控: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玉石利用其担任防城港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晋升和岗位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查,玉石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唆使作伪证,隐匿赃款,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下属送给的礼金;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跑官买官卖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涉嫌受贿犯罪。玉石身为长期在政法系统任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带头搞腐败,严重破坏当地公安系统政治生态,知法违法,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交易,甘于被“围猎”,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玉石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随案移送。玉石简历
玉石,男,毛南族,1963年8月生,广西环江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0.09—1984.07 广西民族学院数学系数学专业学习;1984.07—1990.12 广西河池检察分院书记员、助理检察员、副科长助理检察员、刑检二科副科长、科长级检察员(其间:1985.03—1986.03宜山县检察院学习锻炼;1988.09—1990.07在广西广播电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法律<检察>专业证书班学习);1990.12—1993.05 广西河池检察分院副处级检察员、经济检察科副科长(其间:1991.07—1992.12挂任宜山县委副书记);1993.05—1994.02 广西河池检察分院办公室副主任、主任;1994.02—1995.08 广西东兰县委副书记;1995.08—1996.02 广西东兰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兼);1996.02—2001.01 广西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其间:1997.09—1999.07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2001.01—2001.06 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副局长;2001.06—2002.03 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副局长、正处级侦察员;2002.03—2007.02 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正处级侦察员;2007.02—2007.08 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正处级侦察员;2007.08—2010.01 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正处级侦察员、交警支队支队长(兼);2010.01—2011.08 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11.08—2011.09 广西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11.09—2016.01 广西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16.01—2016.12 广西防城港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6.12—2018.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2018.11—2019.12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