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市委书记、河北副省长、省人大副主任张杰辉受贿1.27亿元 获刑15年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杰辉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0年7月10日上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杰辉受贿案,对被告人张杰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百万元;对张杰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杰辉先后利用担任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鞍山市委书记、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获取贷款、项目用地审批以及职务提拔或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70782115亿元。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杰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杰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杰辉,男,汉族,1957年1月生,辽宁宽甸人,197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7月参加工作,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科技哲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哲学博士学位。曾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17年12月12日,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2018年2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18年7月,山西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杰辉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10月18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杰辉受贿一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杰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履历
1975.07—1978.04,辽宁省宽甸县石湖沟公社知青、大队党支部书记
1978.04—1982.02,沈阳化工学院化工系高分子化工专业学习
1982.02—1982.05,辽宁省委党校青训班学习
1982.05—1983.07,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化工三厂分析车间党支部副书记
1983.07—1983.09,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党委办公室秘书
1983.09—1986.06,辽宁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干事
1986.06—1990.03,辽宁省灯塔县副县长
1990.03—1991.08,辽宁省辽阳市冶金化学工业局党委副书记
1991.08—1994.07,辽宁省计划委员会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处副处长
1994.07—1995.12,辽宁省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处处长
1995.12—1998.04,辽宁省石油化学工业厅副厅长(1993.10—1997.03,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管理工程专业在职学习,获工学硕士学位)
1998.04—1999.06,辽宁省盘锦市委常委、副市长
1999.06—2000.03,辽宁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2000.03—2000.11,辽宁省委副秘书长、政策研究室主任(1997.09—2000.09,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科技哲学专业在职学习,获哲学博士学位)
2000.11—2001.01,辽宁省鞍山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1.01—2005.12,辽宁省鞍山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5.12—2010.08,辽宁省鞍山市委书记
2010.08—2017.01,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7.01—2018.01,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