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城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党组书记县长余瑞军受贿被公诉
来源: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 发布时间:
8月18日上午,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原县长余瑞军涉嫌犯受贿罪一案。该案由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院长、二级高级法官陆洪鸣主办并担任审判长,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刘缨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9-2019年,被告人余瑞军利用其担任柳州市阳和新区党工委副书记、柳东新区党工委副书记、柳城县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覃某、邓某龙、罗某龙等人在工程承揽、土地租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18.03万元。图为庭审现场。崇左中院供图图为庭审现场。崇左中院供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瑞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余瑞军受贿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余瑞军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余瑞军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余瑞军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从事营利性活动,搞权色交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余瑞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毫无组织观念,大搞权钱交易,搞权色交易,图谋私利,亦官亦商,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余瑞军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余瑞军简历
余瑞军,男,汉族,1966年10月生,广西平南人,大学学历,1989年9月参加工作,199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09—1989.07 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工业经济专业学习;1989.07—1989.09 待分配;1989.09—1991.11 广西柳州皮革企业集团公司皮件厂生产股长;1991.11—1996.03 广西柳州市政府办公室第二秘书科科员;1996.03—1997.08 广西柳州市政府办公室第二秘书科副科长;1997.08—2001.12 广西柳州市政府办公室第二秘书科科长;2001.12—2002.12 广西柳州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2002.12—2003.08 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2003.08—2003.09 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2003.09—2009.12 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2009.12—2011.05 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2011.05—2014.10 广西柳州市柳东新区、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2014.10—2014.12 广西柳州市柳东新区、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2014.12—2015.01 广西柳城县委副书记;2015.01—2015.02 广西柳城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副县长、代理县长;2015.02—2020.01 广西柳城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县长;2020.01 被免去广西柳城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县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