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杭锦后旗旗委书记、巴彦淖尔市副市长、市水务局长武银星受贿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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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武银星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提起公诉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政府原副市长、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原局长武银星(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武银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通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武银星利用担任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政府副旗长、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旗委书记,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局长、巴彦淖尔市政府副市长、水务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武银星,男,汉族,1955年3月出生,陕西府谷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6月参加工作。
履历1976年06月—1982年04月,内蒙古磴口县协成公社管委会副主任;1982年04月—1985年09月,内蒙古磴口县协成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书记;1985年09月—1987年07月,内蒙古自治区党校巴盟大专班学习;1987年07月—1989年10月,内蒙古磴口县公地乡党委书记;1989年10月—1990年10月,内蒙古磴口县乌兰布和沙区指挥部党委书记、副总指挥;1990年10月—1993年09月,内蒙古磴口县委办主任;1993年09月—1995年09月,内蒙古磴口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1995年09月—2000年11月,内蒙古杭锦后旗副旗长;2000年11月—2002年07月,内蒙古杭锦后旗委副书记;2002年07月—2004年08月,内蒙古杭锦后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2004年08月—2006年09月,内蒙古杭锦后旗委书记;2006年09月—2013年12月,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局长(其间:2010年09月—2013年01月,任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2013年01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政府党组成员;2013年12月,免去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局长职务;2015年03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