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委组织部干部信息管理处长、老龄委专职副主任于江受贿、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被公诉
来源: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检察院 发布时间:
青海检察机关依法对于江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青海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原专职副主任于江(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于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于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青海省委组织部干部信息管理中心主任、干部信息管理处处长的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伙同其弟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此前,据青海省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共青海省委批准,青海省纪委监委对青海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原专职副主任于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于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背弃初心使命,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利用职权培植个人势力,搞亲信圈子,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污染了党内政治生态,在组织审查调查期间,转移、隐匿证据,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借调研之名携带亲属同行,接受下级单位安排的旅游、宴请;违反生活纪律,道德败坏,与他人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亲属在承揽工程项目中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于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中央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情况下,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经中共青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于江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于江,男,汉族,1961年12月出生,安徽临泉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1978年3月参加工作,198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3月至1978年12月 安徽省临泉县陶老公社工商所会计;1978年12月至1984年2月 解放军汽车九团战士;1984年2月至1985年1月 武警青海总队政治部报道员、干事;1985年1月至1986年8月 武警玉树州支队政治处干事;1986年8月至1988年3月 武警囊谦县中队副政治指导员;1988年3月至1996年2月 武警青海总队政治部宣传处干事、一支队一大队副教导员、一支队政治处宣传股股长、教导队政治教导员;1996年2月至1996年5月 转业待分配;1996年5月至2001年2月 青海省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科员;2001年2月至2002年1月 青海省委组织部电教中心助理调研员;2002年1月至2010年7月 青海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副处长、调研员;2010年7月至2017年4月 青海省委组织部干部信息管理中心主任;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 青海省委组织部干部信息管理处处长;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 青海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副厅级)、青海省民政厅党组成员;2018年11月 免去青海省民政厅党组成员职务;2018年11月至今 青海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主任。青海省老龄委专职副主任于江一行来山东临沂市人民医院参观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