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李庄浩的专职司机收180万元,给企业拿下机场爆破工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栗利九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其中介绍,栗利九曾任广西玉林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李庄浩的专职司机。他通过李庄浩的职务行为,或利用李庄浩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钱款36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李庄浩,男,汉族,1962年7月生,浙江绍兴人,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政法专业毕业,政工师。李庄浩长期在公安系统工作,曾任梧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正处级侦察员,广西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副厅级)等职,2013年5月出任玉林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19年9月,李庄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5个月后被依法双开。2020年11月,李庄浩因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获刑11年6个月,并被处罚金60万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9年,李庄浩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协调处理非法盗采河砂、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8年,李庄浩直接或通过其妻子王岚、司机栗利九(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7.6216万元。其中9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
李庄浩落马之际,其司机栗利九也被调查。前述刑事裁定书介绍,栗利九,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玉林市机动车检测服务中心汽车驾驶员。因涉嫌介绍贿赂,于2019年8月被玉林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于2020年1月被刑事拘留并逮捕。2020年3月,广西兴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栗利九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介绍贿赂罪一案提起公诉。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栗利九担任玉林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李庄浩的专职司机,其通过李庄浩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李庄浩的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多名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钱款共计360万元。栗利九的一半受贿款来自南宁力筑爆破施工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力筑玉林分公司)负责人陈某。栗利九曾以现金入股名义交给陈某5万元,陈某因顾忌栗利九是李庄浩的专职司机而答应。2016年至2018年,栗利九通过李庄浩帮忙及利用李庄浩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帮助力筑玉林分公司得到玉林市福绵机场爆破工程,并在爆破业务审批方面得到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有关领导的帮助。2017年至2018年间,栗利九以投资分红的名义,分4次收受陈某给予的180万元。
栗利九不仅自己收了陈某的钱,还在陈某与李庄浩之间“牵线搭桥”。刑事裁定书显示,力筑玉林分公司得到玉林市福绵机场部分爆破项目后,陈某为感谢李庄浩的帮助,将30万元现金交给栗利九并让其转送给李庄浩,李庄浩予以收受并授意栗利九代为保管。
身为公安局长的司机,栗利九还具备帮忙拿工程的“能量”。刑事裁定书介绍,2013年年底,栗利九接受广西利邦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的请托,为陶某认识、接触李庄浩提供便利,并通过李庄浩职务上的行为,帮助广西利邦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星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顺利得到玉林市公安局天网三期工程项目。之后,栗利九分4次收受陶某给予的钱款共40万元。2017年间,栗利九接受陶某请托,利用李庄浩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陆川县公安局冯某职务上的行为,为广西利邦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陆川县公安局天网工程建设项目。2019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栗利九收受陶某给予的钱款25万元。2020年9月14日,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栗利九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栗利九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0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栗利九提起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庄浩,男,汉族,1962年7月生,浙江绍兴人,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政法专业毕业,政工师。1979.09-1981.08 广西人民警察学校公安专业学生;1981.08-1984.03 广西梧州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民警;1984.03-1988.09 广西梧州市公安局政治处干部、团委书记(1986.08-1988.09 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公安管理系管理专业学习);1988.09-1989.04 广西梧州市公安局政治处副主任;1989.04-1990.02 广西梧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副局长;1990.02-1992.02 广西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分局副局长;1992.02-1993.04 广西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分局副局长(正科长级) ;1993.04-1997.07 广西梧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政委(1994.04定为副处级) ;1997.07-2000.07 广西梧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1996.09-1998.12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政法专业学习);2000.07-2004.12 广西梧州市公安局副局长(2000.09-2003.06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2004.03-2004.05 广西自治区党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2004.12-2008.12 广西梧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正处级侦察员(2008.07-2008.12挂职任广西自治区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副总队长);2008.12-2011.08 广西自治区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2011.08-2013.05 广西自治区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副厅级) ;2013.05- 广西玉林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