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朱恒福受贿1443万元获刑10年
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省国资委原党委委员、副主任朱恒福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朱恒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其受贿赃款及孳息合计人民币1443.18533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收藏受贿1443万!从教师做到厅官,"大老虎"在台州被判刑此前,朱恒福受贿案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美鹏担任公诉人出庭履行职务,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庆担任审判长。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朱恒福利用担任浙江省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个人在产品销售、用地性质变更、土地开发与转让、业务承接和工作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88.70382万元。归案后,被告人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事实,如实供述了其他犯罪事实,已退缴了全部赃款,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收藏受贿1443万!从教师做到厅官,"大老虎"在台州被判刑朱恒福 资料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7月23日消息,据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浙江省委批准,浙江省纪委监委对省国资委原党委委员、副主任朱恒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经查,朱恒福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伪造、转移证据,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对抗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消费卡;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职工录用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取大额利益;利用职务便利,在产品销售、业务经营、项目开发、工作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朱恒福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朱恒福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朱恒福简历
朱恒福,男,汉族,1965年8月出生,浙江金华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1986.07-1988.08金华农业机械化学校教师;1988.08-1991.12浙江农业大学农业机械专业学习;1991.12-1997.10省乡镇企业局干部;1997.10-2013.05省委组织部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副处长、调研员、处长;2013.05-2020.05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
(原题为《浙江省国资委原党委委员、副主任朱恒福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