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府谷县人社局长刘彦卿帮人安排工作伪造档案收受50万元金条,获刑三年
陕西府谷县人社局长刘彦卿在任期间数次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档案、便函等,帮他人安排工作,先后收取两名行贿人送的两根1000克以上的金条,总价值超50万。退还时误将一名行贿人送的金条还给另一行贿人之子。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处刘彦卿三年有期徒刑、罚金20万元,并将赃物上缴国库。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则判决书披露了这一案件。
人社局局长受贿收取价值50万金条
退还时搞错对象
被告人刘彦卿,男,汉族,研究生。原系府谷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局长、县党代表。2000年12月7日,刘彦卿因无证驾驶致发生交通事故,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2020年6月28日,因负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20年8月30日,辞去党代表职务;2020年9月17日,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0年6月29
日被子洲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9月22日被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子洲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子洲县看守所。
检察院指控:2014年夏,榆林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小刚(化名)为给其妻子温静(化名)安排工作,请托B集团公司董事长高云(化名)去时任府谷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长的被告人刘彦卿家中,送给刘彦卿由某银行出售的1000.10克金条一根,价值271000元;此后刘彦卿为温静补办了府谷县属国有企业水务公司的录用通知书,伪造了温静在水务公司工作履历和档案资料,并以调动的方式将温静安排在府谷县企业管理性质的事业单位县供热管理站。2015年底,刘彦卿又应王小刚请求,将温静调至某某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案发后,2020年7月21日,刘彦卿之子刘勤(化名)将涉案金条送交调查组,当日,调查组将该金条予以扣押。
图:视觉中国
被告人刘彦卿在担任府谷县三道沟乡乡长期间,认识了在三道沟乡开办
D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王开甲(化名),后为王开甲的企业及个人事务多次提供了帮助。2014年,王开甲亲戚刘晓虎(化名)请王开甲安排工作,王开甲找刘彦卿帮忙后,刘彦卿给刘晓虎出具了府谷县人社局的便函,将刘晓虎安排在县属国有企业E煤矿工作。2015年春,王开甲在其办公室送给刘彦卿从北京某首饰店购买的1000.30克金条一根,价值287500元,表示感谢。后刘彦卿又两次帮王开甲出具便函,帮助王开甲的朋友调动工作。
2020年6月,刘彦卿将该金条误退给高云之子高海(化名),2020年7月1日,调查组将该金条从高海处扣押。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彦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当庭建议对被告人刘彦卿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刘彦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当时有拒收行为,积极退赃,请求判处缓刑。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彦卿主观恶性小,当时认为是纪念品、收藏品,不知道具体价值,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并且本人身体有病,建议判处缓刑。
法院判决: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万元,赃物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彦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彦卿犯罪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及被告人刘彦卿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不予以采纳。依据相关法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彦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二、涉案赃物金条二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分别为1000.10克、1000.30克)。
2020年7月3日,榆林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府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刘彦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榆林市纪委监委指定管辖,目前正接受子洲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日前,华商报-二三里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刘彦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
据了解,刘彦卿今年52岁,原系府谷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局长,21岁参加工作,先后在府谷县各乡镇任职,2012年4月21日起任府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2019年12月1日被免职。2020年6月29日被子洲县监察委员会留置,9月17日,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9月22日被刑拘。
案发后,2020年7月21日,刘彦卿之子将涉案金条送交调查组,当日,调查组将该金条予以扣押。
刘彦卿在担任府谷县三道沟乡乡长期间,认识了在三道沟乡开办府谷三忻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王某东,后为王某东的企业及个人事务多次提供了帮助。2014年,王某东亲戚刘某芳请王某东安排工作,王某东找刘彦卿帮忙后,刘彦卿给刘某芳出具了府谷县人社局的便函,将刘某芳安排在府谷县县属国有企业沙沟岔煤矿工作。
2020年6月,刘彦卿将该金条误退给高某则之子高某飞,2020年7月1日,调查组将该金条从高某飞处扣押。
子洲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彦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最终一审判决:刘彦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