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广州白云机场23岁女售票员刘伊平贪污票款55万元被枪决
1991年,有一个年轻的女囚犯被押到刑场执行枪决,她犯了贪污罪,她不是什么官,只是一个刚毕业没多久的学生,在广州白云机场做票务员工作,她的作案对象是自己管理的机票信息。
刘伊平出生在1968在广州,她的家庭赶上了改革开放,在她出生以后家里比较富裕,她从小到大都是在好学生的光环下长大的,屡次获奖让家里很高兴,觉得培养了一个优秀的女儿。
家里对她的物质生活有求必应,但她最喜欢的只是雪糕和巧克力,对奢侈品没什么兴趣。但是顺风顺水的生活让她逐渐丧失了对金钱最基本的认知,不知道钱财来之不易。
她大学刚毕业不久,就应聘上了白云机场的售票员,管理着机场部分机票的售卖和汇总。工作中一向严谨和认真的她,在一天计算昨天的流水情况时发现了500元的短缺,这部分短缺依靠家庭还上并不算难事,但是她却不想通过这种方式弥补过错。
在工作中,她发现通过改票的方式可以将收售票数据更改,利用这种方式就可以轻松的帮自己填上漏洞,这种行为打开了她自己的潘多拉魔盒。
她一次操作成功填补了500元漏洞,后来又通过更改乘机人数,利用汇率更改收售现金的币种等多种方式。利用职务之便,前前后后共贪下55万元巨款,这些钱都存在自己的银行卡里,没有花出去。
1989年6月23日至24日北京召开了党中央第十三届第四次全体会议,会议要求“大力加强党的建设,大力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坚决惩治腐败……”,在此期间疯狂利用漏洞牟利的她在一次筛查中被发现了。
随后便被带到公安局调查,在调查中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通过银行卡追回贪污所得55万元,但是在特殊时期,她的这一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55万元在当时属于金额特别巨大。最终1991年6月6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航广州管理局召开宣判执行大会,宣布执行女犯刘伊平死刑,随后被执行枪决,这一年她才23岁。
关于贪污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中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刘伊平作为白云机场的售票员,受到机场委托对机场票务进行管理,在职期间通过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原本属于机场所得的55万元票务收入,已构成贪污罪。贪污罪中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她的罪行为什么是贪污罪而不是职务侵占,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职务侵占罪中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是直属于广东机场集团管辖的国有企业,刘伊平是这个公司的员工,她的行为并不属于侵占,更符合窃取。也就是说刘伊平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共财产这一行为,依法应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进行处罚。
她在被执行死刑前留下了一封遗书:“人生是一种际遇,是一种不复再有的邀请,应邀来到世界上自由生长了7700多个日夜。活着的时候,有知有觉。不知多少天以后,我会被它重新收回,让留下的白发人泪眼望晴空,哀吟着寻找我的影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