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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本溪市:两公司以年利率 11%至15%引诱投资,380人损失1633.8万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陈某以公司名义,并谎称其公司投资庄园具有高额利润,以年利率11%至15%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专门引诱中老年客户投资。最终,陈某等人共向465名被害人收取投资款2552.19万元,以借新还旧方式归还本金714.95万元,还息200多万元,造成380名被害人损失1633.8万元。彭某、陈某因涉嫌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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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5名被害人投资2552万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2016年10月,陈某成立A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彭某2017年1月成立B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由于彭某的公司无经营项目,便于同年3月找到陈某寻求对B公司的运营进行帮助,陈某表示需以B公司名义寻找客户吸收存款,将存款直接存到A公司账户后,根据吸收数额提取10%返还给B公司作为公司利润分配,90%用于投资项目,并承诺由彭某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间,陈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招聘人员组织、策划并以B公司、A公司的名义,向客户谎称其公司投资庄园具有高额利润,以年利率11%至15%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专门引诱中老年客户投资,后并未按照所宣传的方式使用筹集的资金,除将少量资金用于上述项目的租金及基础建设外,主要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归还本息,造成特别巨大的资金缺口。经审计,被告人陈某等人共向465名被害人收取投资款2552.19万元,以借新还旧方式归还本金714.95万元,还息200多万元,造成380名被害人损失1633.82万元。

  案发后,陈某自动投案,彭某被抓获归案。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380名被害人的集资诈骗款共计1633.8万元。

  不过,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本溪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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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合法外衣。多数从事非法集资犯罪的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经济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具有一定的蒙蔽性,在群众交纳集资款时,出具借条、收据、收款证明等不同名目的集资凭证,有的还辅之协议、合同等,骗取群众信任。

  二是暴利引诱。无论是采取什么形式,犯罪嫌疑人都会把回报定的很高,以支付高息红利为诱饵,使部分群众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非法集资者一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三是感情投资。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或抓住一些老年朋友手头有闲钱又没有投资渠道的心理,用赠送礼品、聚餐活动等方式,以小恩小惠笼络人心,以高利息为诱惑,非法获取资金。


  非法集资受到损失谁承担?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界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同时,根据《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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