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委书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厅长李新元受贿1.7亿元,被判死缓
来源:南宁市中级法院 发布时间:
广西高院微信公号消息,2022年9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港市委书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厅长李新元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新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开庭现场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新元利用担任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土地开发、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亿余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新元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退出大部分赃款赃物,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李新元,男,汉族,1962年10月生,江苏泰兴人,198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1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政工师。
履历1980.12—1989.07,广西柳州空压机厂装配车间车工、团委干事、团委副书记(其间:1987.09— 1989.07,在广西柳州市委党校大专班工业企业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89.07—1991.04,广西柳州压缩机总厂装配分厂调度员1991.04—1994.09,广西柳州压缩机总厂装配车间副主任,装配分厂副厂长、厂长,销售处处长1994.09—1997.09,广西柳州压缩机总厂副厂长兼销售处处长1997.09—1999.01,广西柳州联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1995.08—1997.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9.01—2001.05,广西柳州空压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2001.05—2002.07,广西柳州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临时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2002.07—2003.03,广西柳州市工业控股公司党工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2003.03—2003.04,广西柳州市工控公司党工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兼)2003.04—2004.05,广西柳州市经委党委副书记、主任,市工控公司党工委副书记、董事长,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董事长(兼)(2001.04—2004.05,在华中科技大学在职研究生班系统工程专业学习)2004.05—2006.09,广西柳州市经委主任、党委副书记2006.09—2007.09,广西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2007.09—2009.04,广西来宾市副市长、党组成员2009.04—2011.08,广西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2011.08—2011.09,广西梧州市委常委2011.09—2013.01,广西梧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2013.01—2013.02,广西钦州市委副书记,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工委副书记(兼)2013.02—2015.02,广西钦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工委副书记(兼)2015.02—2015.12,广西贵港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2015.12—2016.01,广西贵港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人选、党组书记2016.01—2020.01,广西贵港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2020.01—2021.02,广西贵港市委书记2021.02—2021.0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党的十九大代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代表,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