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因转基因食用油公函涉密拒公开被诉
8月17日下午,西安、北京市民联合起诉农业部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进行公开审理,案由是农业部拒绝公开一份涉及到转基因食用油内容的公函。
西安市民孟振荣、北京市民沈美丽先后向农业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农业部公开一份其2011年9月28日发给教育部办公厅的公函,该公函要求教育部“纠正”各地教育部门下文禁止学校食堂采购、使用转基因油的行为。农业部以该公函属于国家“秘密”文件为由,拒绝公开。
原告要求依法撤销农业部给两位原告的(农公开(科)[2016]2号、3号)《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其给教育部的“公函”。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科教司”)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处处长林祥明和代理律师、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敬云川出庭应诉,称农业部享有定义国家秘密的权力,认定该公函为国家秘密的程序也合法,要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原告要求法庭继续审查农业部提交给法院但没有提交给原告的一份法规依据的合法性,以及审查农业部对孟振荣做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是否在《国家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之内。
事涉“国家秘密”
原告方告诉记者,他们和法庭申请了公开审理,申请到18个旁听席位邀请群众和媒体旁听。由于农业部认定其给教育部的公函为“秘密”文件,根据最高法规定,法官表示对“国家秘密”证据不进行当庭质证。
农业部代理律师敬云川称,该公函为“秘密”文件是由农业部科教司和办公厅一起认定的。
敬云川称,农业部认定此公函为“秘密”文件,是依据四个法律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农业部和国家保密局2011年《关于印发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的文件。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条款,农业部享有对国家秘密的定义权。
第六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第九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第十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中,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敬云川表示,认定该公函为“秘密”文件的依据是,农业部和国家保密局2011年《关于印发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农办法2010第10号)第2条第2项“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第1目“泄密后会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社会稳定造成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