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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市第一医院过敏死亡患者病历有伪造签名 医院被判赔16万

来源: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2016-10-01 12:14:24

  答辩人认为该次鉴定没有外聘泌尿外科高级临床专家参与,结论不具有权威可信度与客观公正性;擅自加重了医方的责任承担。并称:“现今医患矛盾突出,社会舆论普遍倾向于保护患者利益,未平等保护医方权益、沉重打击了医生的执业积极性和服务热忱。”

  一审判决:院方担责38%,共计赔偿16万

  该案的另一争议为,原告对病历中周善贵的签名的真实性有异议。经原告依法申请,法院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病历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四份鉴定意见书确认,封存病历中的《住院病人授权委托书》《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自费药品、特殊耗材及检查知情同意书》等四份材料上的签名并非周善贵所签。

  判决书显示,宜宾一医院对此未提出反驳意见。

  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宜宾一医院对周善贵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尤其在病历书写中有明显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宜宾一医院应对周善贵死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全案,对周善贵死亡由被告宜宾一医院承担38%的责任为宜。

  2016年8月19日,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患者家属16万余元。判决后,宜宾一医院依法提出上诉。死者家属也在法定时限内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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