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问题深度分析欣泰电气退市
以绿大地和何学葵为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绿大地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认定何学葵及相关人士共同策划让绿大地发行股票并上市,并采用伪造合同、伪造收款发票等手段虚增公司资产和收入,多次将上述虚增的资产和收入发布在云南绿大地公司的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中。
反观*欣泰,公司被证监会罚款772万元,实际控制人温德乙被行政罚款802万元,总会计师刘明胜被行政罚款60万元,且二人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另外,*欣泰相关高管及责任人亦被证监会一一处罚。
然后呢?根据《刑法》160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从目前公开可见的资料来看,该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这是否意味着*欣泰欺诈上市,相关责任人无需承担司法责任?如果仅仅只需承担行政责任,打击欺诈发行力度是否有限?何学葵、龚永福的案例油怎么解释?
5、监管层及兴业证券会否考虑扩大补偿人数?
*欣泰保荐人兴业证券日前决定出资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共计5.5亿元。赔付原则是,“自虚假陈述实施日起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扣除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存在亏损的。”
据此规定,投资者在*欣泰发布被立案调查公告、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日(2015年7月15日)之前买入,且在此后才卖出或一直持有,兴业证券将在“扣除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赔付投资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