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宝能系陷一致行动人漩涡 万科另一股东安邦蛰伏待动
随着一张网上截图的曝光使华润与宝能系的合作项目浮出水面,更引发了舆论对华润与宝能系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广泛关注。对此,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了擅长公司收购业务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沈诚。沈诚认为,目前尚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宝能系与华润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但华润与宝能系应该尽快提供相反证据,否则监管层可根据自由裁量权判定一致行动人关系存在。
中国房地产报:目前展示的合作细节与以往事实能否证明华润与宝能系构成一致行动人?
沈诚:一致行动人的概念出现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是说几个股东同时收购上市公司,如果其中一个股东能够对另外一个股东达成控制,双方的股权需要合并计算。假设华润与宝能系互为一致行动人,华润就可以支配宝能系持有万科的25%股份,而宝能系也可以支配华润持有万科15.29%的股份。
从现有证据来看,华润与宝能系存在经济关系应该是事实,核心问题是两个股东在上市公司之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
投资人认为与其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所以,还不能通过华润与宝能系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就一定认为双方是一致行动人。
中国房地产报:华润和宝能系曾先后对万科重组预案表示反对,应该如何做才能证明双方并非一致行动人?
沈诚:华润和宝能系都是规模较大、体制相对健全的企业,在做决策时应该有一套决策体系,包括经理层、董事会等,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去行使表决权,事前会有一套决策机制来支撑,仅看如何投票就判定双方互为一致行动人是片面的。
不过,华润和宝能系之前回复深交所问询时提供的理由并不能形成有效证据,双方应该提出相反证据,华润回应说与宝能系的合作与万科股权争夺没有关系,这个理由是很牵强的,应该抛出更有力的证据。
但中国证监会拥有裁量权,即使华润和宝能系提供了相反证据,如果从监管层考虑相反证据不充分,仍可能裁定双方构成一致行动人,这是监管层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