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严审IPO:信披不到位直接否决 防止带病上会
对于业绩波动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若为行业周期性波动,要充分进行风险提示;但千万不要为了缓解业绩下滑,进行人为操纵,造成欺诈发行;
业绩下滑的披露亦存在两个极端问题:1、不披露,但上市当年业绩下滑超50%,会面临处罚;2、盲目、免责性地风险揭示。风险因素必须要有针对性、有依据及量化分析。
2、企业申报期比较长,排队几年后行业被替代(如连锁零售业被电商冲击),短期内很难逆转,保荐机构应审慎评估是否仍旧值得推荐上市。
(四)本次财务自查的要求
鉴于在审企业存在的各种问题,本次财务自查的基本要求是:严格对照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自查自纠。保荐机构应对照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标准自查,对于原本不符合发行条件盲混报会的企业,以及原符合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导致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应主动申请撤回;对自查中的其他风险点,亦要进行补充尽调。本次自查,没有规定动作,也不会停下来搞运动式的自查。每家保荐机构对自己的项目开展自查,并与完善内控机制相结合,不要求递交自查报告,但要关注重要问题。同时,我会审核时,也会结核审核关注的问题,即:1、保荐机构如何尽调;2、保荐机构如何自查;3、自查的验收与审核相结合。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信息披露不到位、存在虚、误、漏,不在初审会后要求补充或完善,直接上发审会否决,并对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处罚。对审核中发现问题严重的企业,移送稽查。对风险企业、问题企业,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作为补充,被信息披露质量抽查抽签抽过的企业,仍有可能被现场检查。以后,会减少盲查,但会结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加大对风险企业的现场检查力度。
(五)法律责任
所有企业从申报之日即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无论是企业还是中介机构,对在审企业的风险认识还不够,存在极大的侥幸心理。主流观点认为欺诈发行为已经完成发行;而在审企业和已发行企业只是程度上的差异,如果申报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未披露的,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也可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暂停及吊销资格。即使撤回,依然可以追责。
三、保荐机构监管的总体思路和要求